2026年起施行!深圳修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据媒体消息,根据深圳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新修订的《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印发,将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全流程进行优化完善,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媒体消息,根据深圳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新修订的《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印发,将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全流程进行优化完善,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针对两类特定场景,明确了责任主体与缴交时限,填补了原《规定》的相关领域空白。

已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容积调整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由申请转移登记时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转移部分建筑物竣工时同类型物业项目首期维修金的缴纳标准,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就转移部分建筑物一次性缴清首期维修金。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宗地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主体部分为不得转让或者限整体转让,其余部分为配套建设并需向政府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移交的公益事业用房、产业用房等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办理该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就配套建设并移交部分的建筑物一次性缴清首期维修金。

根据《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以区分为专项使用、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三种情形。专项使用适用于共有物业大、中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等项目;日常使用适用于共有物业日常小额维修项目;应急使用适用于紧急和必要情形下的应急处置和维修项目。

原《规定》要求维修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对此,部分业主及业委会反映“造价审核流程慢”“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本次修订将“强制造价审核”调整为除应急使用项目维修费用超过10万元的须进行造价审核外,其他情形可由业主大会对项目维修费用超过10万元或者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是否提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审核等事项作出决定。

同时,《规定》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义务,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发挥业主和业委会监督作用。

《规定》将“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情形,需要加装、更新或者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充换电消防、防灾救灾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要设施设备的”,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当发生这类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委员会的统筹监督下,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应向业主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处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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