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电动车?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生产未注册药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化妆品?不知在座的各位有没有听说过上述情况市监君在此提醒上述行为全都属于违法行为是会受到法律严惩的千万不能做!
2024年上半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围绕民生、消费领域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的重点领域同时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消费人群开展“铁拳出稽 守护鹏城”系列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行业治理行动打击各
违法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现选取一批典型例发布如下
深圳市大鹏新区
某雅电动自行车零售店
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大鹏新区某雅电动自行车零售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作出罚没款合计3.739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涉事电动自行车(型号:冠能探索E10-D)于2023年12月13日从五华县梅林某锋摩托车经销店进货,进货数量2台,进货价格4899元/台,售价为5899元/台。当事人在交付前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增加电瓶数量和修改鞍座长度导致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经核算,涉案抽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1.1798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不仅关乎交通道路安全,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交警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人员进行了普法再教育,对辖区电动自行车经营商户进行了全覆盖宣传,同时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营造了大家参与,共同维护公众安全的良好氛围。
雷某销售侵犯
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称其院在办理雷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不起诉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雷某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雷某于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共采购了假冒“HORN”注册商标的“LH-86”型号的燃气探测器1842个,销售了1832个。经“HORN”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产品为假冒“HORN”注册商标的侵权物品。经核算,雷某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66472元,获利为人民币3.6956万元。2024年5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雷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956万元、罚款人民币6.647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后,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避免“不刑不罚”的情况出现,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深圳东方某玥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生产未注册药品案
2024年1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坪山监管局依法对深圳东方某玥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未经注册药品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未经注册名为“扶阳补肾填精丸”药品,并在某线上平台网店上以食品名义进行销售,该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通过刷单虚假提高网店商品销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可能给公众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用药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为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深圳市龙岗区查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假冒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2日凌晨,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收网行动,对前期摸排的位于园山、横岗、坂田、布吉的4个大型化妆品窝点开展突击查处,现场发现大批国际品牌的进口化妆品。经相关权利人鉴定,上述4个大型化妆品窝点存放的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按照市场销售价计算上述化妆品,4个案件货值金额总计为1312.285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化妆品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4年5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将上述四个窝点的化妆品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化妆品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现场共抓捕9名犯罪嫌疑人。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案件,涉案物品品种繁多,数额巨大,涉及面霜、眼霜、精华露、防晒乳、香水、粉底霜、亮肤水、洗面奶等16个品类、15个国际知名品牌,共计46种化妆品。本案的查办,有效斩断了假冒化妆品的销售违法链条,充分发挥出了市场监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对不法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力,切实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深圳一某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
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对深圳一某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多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警告、罚没合计5.69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罚款金额10%的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一款“致纯 普洱茶(熟茶)”和“千瓯雪·2015弯弓古树(晒青毛茶)”时,将茶叶初制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当事人在销售另一款茶叶“千瓯雪 普洱茶(熟茶)紧压茶”时,仅标注了原料生产日期,属于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
根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茶叶的生产日期应为包装日期,而不是初制日期。因普洱茶讲究年份,如何认定茶叶的生产日期,茶叶初制日期能否作为生产日期标注等问题尤为重要。本案的办理,为普洱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标签规范指明方向,也为广大茶叶消费者进行了消费提醒和普法宣传,对规范茶叶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
好某购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3年8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对好某购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违反《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实,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货值金额18元的某足谷酒,销售前未询问购买者是否为未成年人,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的查办,对促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社会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深圳市德某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违法案
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深圳市德某泰健康文化有限公司虚假价格比较的违法行为作警告并罚款5万元处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作罚款76万元处罚。罚没款合计81万元。
经查,当事人在其注册并运营的的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并销售多款培训课程,培训课程中标注原价和实际价格,但并未对原价作详细说明,且从未按照标示的原价价格销售过。另查,当事人通过外墙海报、培训室课桌、宣传手册、来电彩铃、客户对话、现场牌匾等方式宣传“北京大学食物营养与健康管理课题组”,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经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向北京大学发函核实,北京大学未曾设立“北京大学食物营养与健康管理课题组”,未曾与当事人有过合作,亦未委托或授权当事人使用其名义对外宣传,且曾于2022年在其医学部官网发布辟谣声明。
本案当事人主要从事营养健康培训服务,主要服务对象为中老年人。该案的办理,促使当事人将与北京大学相关的宣传全部删除,有效维护了北京大学名誉,同时有力打击了养老领域虚假宣传行为,大力维护了广大中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健康产业规范发展。
薛某平经营无合法来源的
成品油一案
2024年3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联合盐田交通运输局开展执法行动中查获非法油罐车1部、无合法来源柴油近1000升。2024年5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对薛某平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340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盐田区梧桐山大道与永安路路口为柜式货车、拖头货车主要行驶路线及临时停靠,当事人及其车辆停靠于该路口,且车辆后车箱处放置有一油罐、一个加油机、一个加油枪,加油机有显示升、金额、单价及相关交易操作按钮,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柴油购进来源等相关证明单据,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柴油)的行为。另查,当事人车辆后车箱处放置的油罐内有886升柴油,加油机单价显示为6.4元,货值金额为5670.4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柴油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的行为。
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前期线索摸排,加强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沟通和协作,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买卖成品油等行为。此次案件的查办,有效遏制了非法无证经营行为,在维护成品油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用油安全上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睿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4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睿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合计13.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实,2024年1月至案发前,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收到多名中介的委托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因急于盈利,在未收取检验样品、未经检验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13份虚假检验报告。上述报告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利用公司的电脑系统直接编辑出具的,报告上的签名亦是由李某操作电脑进行电子签名。当事人在未对产品进行实际检测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或者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领域,对产品质量和安全具有较高的要求。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开展严厉打击查处,警示督促企业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检验检测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
某鲜味餐厅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某鲜味餐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事发时顾客在当事人海鲜池旁进行点餐,现场点了海鲜池内皮皮虾、膏蟹、扇贝三种鲜活海鲜。经查阅当事人厨房安装的明厨亮灶监控系统,显示当事人员工在厨房内将消费者点的3袋活海鲜,只留1袋扇贝放置于操作台进行加工,其余2袋为膏蟹和皮皮虾,均放回海鲜池。同时,当事人员工将冻膏蟹进行加工,用来替换顾客点菜单里的鲜活膏蟹;将冰冻皮皮虾进行解冻加工,用来替换上述顾客点菜单里的鲜活皮皮虾。
经执法人员调取明厨亮灶监控系统,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后厨使用了大量的冰鲜海鲜。因春节期间货源不够,当事人为提高出菜率,将消费者点的一些鲜活海鲜替换成冰冻海鲜进行加工,有时替换几种海鲜,有时对其中一个海鲜进行替换,有时没有替换,具体数量当事人没有进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本案涉及海鲜“调包”这一受到群众深恶痛绝的常见餐饮经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明厨亮灶系统取证锁定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手段,严厉打击海鲜餐饮经营乱象,对促进海鲜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