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为预付式消费立规:7天内未消费可无理由退款

为加强预付式经营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目前该草案及起草说明已通过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26日。

为加强预付式经营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目前该草案及起草说明已通过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26日。

明确适用范围,公共服务领域除外

草案所称预付式经营,是指经营者在生活消费领域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通过多次、持续的方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其中,"生活消费"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健身卡、理发卡、美容卡等均属典型形态。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公共文化、公共交通及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预付式收费,不适用本规定。

设立7日无理由退款制度

针对预付式消费"退款难"问题,草案拟设7日无理由退款制度:自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未进行任何实际消费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全部预付款。经营者因收取预付款而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与经营者协商退回或者支付合理价款。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要求退回未消费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退款;退款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款。

设置预付款限额与服务期限

草案对预付款金额及服务有效期作出限制。相关标准公布实施前,经营者向同一消费者收取的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服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且预付款仍有余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此外,深圳将建设统一的预付式经营主体监测监管系统和公共信息查询平台,消费者可在办卡前查询经营者经营状况,作为消费决策参考;发现经营者服务异常等情况,可通过平台进行举报。

五类情形禁止收取预付款

草案明确,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经营者不得收取预付款: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因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已过期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情形通过信用修复等方式消除后,经营者可以收取预付款。

在事前规范方面,经营者应当向经营场所备案,并在开展预付式经营活动前公示预付款收费标准、有效期、预付款余额查询渠道、退款规则等信息。

实行2000元至50万元梯度化处罚

草案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设置2000元至50万元的梯度化罚款标准,并配套责令停止收取预付款、责令停业等措施。其中,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退款的,由市、区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收取预付款,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反馈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办公室;传真:88101052;电子邮箱:jjgw@szrd.gov.cn。

稿源:深圳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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