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进一步拓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使用范围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通知》。根据《通知》,深交所进一步拓宽了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通知》。根据《通知》,深交所进一步拓宽了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据悉,《通知》简化了科技创新债券的信息披露安排,提升了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行人可适用简明信息披露安排,并可与投资者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同时,对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科技型企业,通知还支持其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有效期。

此外,《通知》进一步完善了配套支持机制,如健全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对不存在需重点关注的负面情形的发行人,规定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通知》还包括鼓励发行人创新设计债券条款、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做市等交易机制安排、引导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的投入以及降低科技创新债券交易结算成本等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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